北京外国语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经2009年10月20日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发挥统计在了解校情、支持学校决策和未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校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需要,对学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中心、所及直属单位,须依照本管理办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材料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统计工作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我校统计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发展规划处负责全校综合统计资料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由处长主管统计工作,并设综合统计员,主要从事学校综合统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中心、所及直属单位均由主要领导负责统计工作,并设立兼职统计员,归口完成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部、处、中心、所及直属单位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统计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应当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安排合适人员接替,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一条 凡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负责总出口,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由发展规划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签字报出。
第十二条 学校微观层面的统计数据,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上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处、中心、所及直属单位上报和对外发布数据信息时,须以发展规划处的统计资料作为基本依据。各院(系)、部、处、中心、所及直属单位如需要全校综合性数据资料,可到发展规划处查询。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上报的数据实行统计人员、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上报的资料要由本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和盖章,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奖励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研究和统计预测方面有所创新,为学校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学校统计工作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做斗争,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十六条 惩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3.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