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大学章程制定的国际借鉴
编者按:在《领导决策参考》第8期,我们已经对大学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但当时的侧重点是国内大学章程的制定。本期《领导决策参考》我们把目光转向国外,在全球范围内探讨大学章程的历史地位、内容构成和主要特征等,并对我国大学章程如何更好为高校提供服务进行了反思性梳理。
目录
● 大学章程的历史沿革与地位作用… 2
● 国外大学章程的文本内容构成… 6
● 国外大学章程文本主要特征… 8
● 美国大学章程的特征… 11
● 反思我国:大学章程如何更好地为现代大学管理服务… 13
正文
● 大学章程的历史沿革与地位作用
由于各个时期、不同国家大学发展背景的差异,大学组织规程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其英文有如下表述。大学历史悠久的法国为“Statutes”(法规,章程) 及“Ordinance”(法令),英国上有“Charter”(特许状,授予特种权利的法令或正式文件)下有“Statutes”(章程,条例),德国有“Statutes”和“Constitution”(章程,宪法),美国有“Charter”、“Bylaws”(地方法规,内部章程,细则)、“Statutes”多种表述方法,日本将其称之为“Charter”(宪章,共同纲领),我国香港地区上为“Ordinance”(法令,条例),下为“Statutes”(规程)。叫法虽异但其本质内容却有着一致性或相似性,本文笼统冠之以“大学章程”之名而进行探讨。
1、大学章程产生的背景与历史
历史上总体的脉络是先有特许状后有章程,但后来因时代和国别不同它们也交织在一起。特许状和章程尽管有不少共性的东西,但它们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
(1)大学特许状
现 代法人的概念与早期的特许法人有着渊源关系,罗马法中出现的特许法人是最早的法人形式。特许法人不是自我形成的,而必须由外部权威创立。在当时的社会治理 中,经由特许状而获得法人资格是唯一设立法人团体的途径。大学是最早的特许法人之一。借鉴中世纪的行会组织,巴黎大学的教师经过艰苦斗争逐渐获得了当时行 会所能有的特许权,也审时度势地创造了他们所需要的自治机构。按照欧洲中世纪的传统,大学特许状由教皇或国王颁发,赋予大学开设课程、招收学生、聘请教 师、制定学术标准的权利。大学特许状的权威性首先来自于教权,中世纪教会拥有足以与世俗权力抗衡的权力,因此,教会颁发的特许状赋予了大学诸多特权,但宗 教改革之后赋予大学特权的特许状主要来自于王权和国家权力。英国牛津、剑桥、格拉斯哥等古老大学都首先经由教皇颁发特许状成立,牛津、剑桥虽然早期并没有 整体得到过皇家特许状,但其所属的学院几乎都是根据皇家特许状而成立的,并在成立伊始就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后很多英国大学系据皇家特许状而建立。发源 于殖民地时期学院的美国大学,其最初的合法性也是源自特许状,如1636年成立的哈佛学院于1650年获得马萨诸塞议会为其颁发的特许状,威廉玛丽学院于1693年得到英国皇家特许状而成立。
在中世纪,大学特许状所赋予大学的权利甚至是超世俗的,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凌驾于地方法律之上。如学生不受所在地法律约束,因而屡生事端。英国1209年牛津大学的罢教和东迁,作为地方妥协的结果,1214年 部分迁徙的师生重新回到牛津,牛津市长被要求发誓尊重大学的自由和习惯。在地位上,特许状有点像当今的执照或政府批文,是界定大学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框架的法律性文件。但其内容非常详细:确立大学特许法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纲领性地划分大学内部各方的权力、职责。
(2)大学章程
巴黎大学取得行会式特许权并成为自治机构,重要特征便是拥有自己的章程,有权要求其成员做遵守其章程的宣誓,有权开除违规者。巴黎大学最早的章程,当属1215 年的章程,为教皇特使为巴黎大学制订,但1231 年 教皇格雷古瓦九世发布谕旨同意颁发的新章程被称为创办巴黎大学真正的“大宪章”。英国大学章程依据特许状或国会法案而制订。在高等教育的治理制度中,大学 章程起着核心的作用,规定了政府如何介入、在什么范围和多大程度上介入大学治理,社会在什么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参与大学治理,大学如何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 保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中取得平衡。
德 国的高等教育产生于中世纪晚期,虽然采取了巴黎大学自治团体的模式,但它不是作为学者联合体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代表封建邦国的诸侯建立的,因此大学既是国 家机构又是社团法人。大学在获得建立教育机构许可的同时,必须提出自己的大学章程作为其“基本法”。章程制订后,不能随意改动,改动要经过严格的程序。1737 年成立的哥廷根大学,其哲学院章程规定“所有教授,只要不涉及损害宗教、国家和道德的学说,都应享有教学和思想自由这种责任攸关的权利”,这是德国第一次在法律的意义上申明学术自由的原则,因此被看做是德国大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美 国大学的章程以特许状为基础演变而来,如建立于殖民地时期的那些后来成为世界著名私立大学的大学章程,就起源于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颁发的特许状。而建国 后成立的私立学校,其创办要得到当地州政府的签准,因此,其章程制订及其法律效力渊源于本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立院校来说,通常由各州议会通过立法而建 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一般源自联邦或州立法。
日本大学原来并没有章程,但伴随着先期启动并于2004年4月正式实施的大学法人化改革,从明治时期开始的一百多年来政府对大学的传统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大学都在重新研讨自身定位和未来发展目标,大学宪章作为一种新制度管理下的新形式应运而生。2003 年3月18日召开的东京大学评议会通过了《东京大学宪章》,之后在《东京大学宪章》范本的引领下,各国公立大学纷纷效仿。
资料来源:马陆亭.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J].教育研究.2009年第6期.
2、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
办学不仅是大学内部的事情,还涉及到大学与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章程就是规矩,体现着法治精神,前提是大学取得办学自主权。
(1)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产物
在 中世纪,大学经由特许状而获得独立于出资人和举办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享有学术自由和独立的财产权,并享有独立于股东或发起人的永久存续权。如伯明翰大学皇 家特许状开篇即以皇室的名义对大学的成立加以允可,规定“大学自建立起,即以该大学的名称永久存续,并拥有完整的权利和能力,可以此名称起诉或被诉,承 担、坚持和作为所有其他的合法行为”。特许状的契约性质还限制了政府任意改变大学的权利义务范围和性质的能力,根据英国高等教育法专家法灵顿(D.J.Farrington)的研究,英国政府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修改特许状:在原特许状中明确地保留了修改特许状的权力,该法人已经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法人同意修改特许状。
为 了使大学真正拥有办学的自主权,通过立法确立其自主地位,通过章程确定其运行规则,是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法国有关高等教育法案赋予了大 学的教学与学术、行政与财政自治权利,规定“以科学、文化和职业为特点的公立机构为国立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在教学、研究、行政、财政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又要求大学依据法律由校务委员会的多数决定自身章程和内部结构;英国大学自古就有高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传统,在法理上,大学和学院属于“私人部门机构”(private sector institutions),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大学特许状、章程对此均有明确界说,政府不能插手大学内部的资源分配、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事务;引导19 世 纪初期德国大学改革的思想家们认为,大学只有获得自由,才能很好地完成历史赋予它们的使命,而大学自由的制度保障只能是大学自治,在以此大学理念指导下形 成的制度中,大学虽为政府所立,却享有充分的自治权;日本在法人化改革中产生的《东京大学宪章》提到:本宪章,是关于东京大学的组织结构、管理运营的基本 原则,对于东京大学相关的规定,必须依据本宪章的基本意旨进行解释和运用施行。
大学因自主办学而需要有章程,大学章程会同有关法律,厘清了大学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界线,明确了大学自治的空间和自治权的范围,因而成为大学运行的合法依据,也从根本上确立了大学的管理运作体制。
(2)章程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
西 方大学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是政教双方竞相争取的力量,并因特许而获得自治权利。但是,大学的成长发展从来就不是孤立的自治,自诞生以来也从来就没有实现过 完全的自治。在其作为一个学术机构出现之后,就一直处于不同社会势力和力量的作用之下,最初是教会、皇帝、国王和城市的交互影响,之后是政府、市场和科学 的相互作用。”自治是一个程度和范围的概念。
特许状或大学章程本来是大学自治的象征和保障,但在强权面前它们又是脆弱的。虽然教皇和法国国王相继给予巴黎大学以司法特权,但权力毕竟掌握在当权者手中,干涉大学自治易如反掌。13 世纪中期,法国亚历山大四世通过发布“新的光明之源”谕旨,表示支持托钵会修士,并毫不犹豫地取消了大学的特许权。随着西欧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兴起,大学更进一步从桀骜的“国王的大公主”成为“国王的掌中之物”。
大学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章程或特许状既是大学自治的一个保证,也是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一个机制。英国牛津大学从早期教皇特许,到1571年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的成立法案对其法人地位的确认,再到1636年查理士一世的皇家特许状(the Great Charter) 对大学权力的强化与分配,以及从多个章程版本的并存、其修改要不要得到枢密院批准,再到2002年“女王会同枢密院”审议批准的新章程生效,无不体现出外部与大学之间及大学外部相互之间对大学的控制、妥协与协商。日本大学宪章的英文翻译是“charter”,也就是英国特许状的译法,作为新制订大学章程的日本选用它来作其英文用语,不能不让人感受到政府影响的作用。
资料来源:马陆亭.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J].教育研究.2009年第6期.
● 国外大学章程的文本内容构成
1、英国牛津大学章程文本构成
牛津大学是一所独立的、自我管理型的大学。该校的主要行政领导机构是评议会,章程由大学评议会制定或修改。牛津大学章程是由大学章程(Statutes) 和大学条例(Regulations) 组成的。大学章程由前言和十七个章节组成。具体包括:
序言,包括大学的法律地位、组织法、早期的章程以及英国相关的法案;章程I,开端,包括大学的性质、目的、权力、章程的解释、章程条款中规定的解释以及适用范围;章程II,大学的成员,包括学生、普通职员、评议会成员、教职员全体大会会员及成员的开除和辞职;章程III,大学评议会,包括评议会的职能、人员组成和评议会选举的程序;章程IV 教职员大会,包括其职能和权力、成员及执行程序;章程V,学院、社团和永久私人学院,包括各学院、社团组织和永久私人学院的名称,以及管理规则;章程VI,理事会,包括理事会职能、权力、会员、规章制度及其委员会;章程VII,学群、学院、分院、系和继续教育系,包括名称列举及相关规定;章程VIII,图书馆、博物馆、科学收藏和大学出版社,包括名称列举及权力和职责;章程IX,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大学校长、高级行政管理人员(the High Steward)、副校长、任命副校长;章程X,学位、文凭和证书;章程XI,大学纪律;章程XII,学术人员和访问委员会;章程XIII,学生方面的其它条款;章程XIV,学术与非学术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章程XV,学院贡献计划和学院账户;章程XVI,财产、合同和信托;章程XVII,有关大学章程和条例的解释或适用争端的解决方法。
2、美国康奈尔大学章程文本构成
康奈尔大学目前的章程是在特许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大学最初的章程源于纽约州立法机构的授权,即1865 年莫立尔法案的585章的授权。本章程由25 章组成,具体章程规定如下:
章程I,大学,包括大学的名字、性质与权力、校址、校徽、财政日、学年、学院和独立学术单位;章程II,董事会,包括董事会权力、人员构成和任期、董事会委员进行的提名与选举、由历届校友进行的选举、由其他选民进行的选举、董事会人员、董事会议法定人数、名誉退休委员;章程III,董事会各委员会; 章程IV,年度审计;章程V,校长,包括任职条件、权力、义务和期限;章程VI,大学其他行政人员、副校长和副院长;章程VII,院长、包括任职条件、权力、义务和期限;章程VIII, 行政副校长和主要财政官员;章程IX,大学秘书, 包括权力和职责;章程X,大学法律咨询顾问;章程XI,大学内部控制;章程XII,大学的院系(Faculty),包括人员组成、功能、学院院长;章程XIII,各学院(College and School Faculties),包括学院人员组成、学院权力和职责、具体学院介绍; 章程XIV, 学位授予;章程XV, 学院院长、主任和其他学术人员;章程XVI,教学和研究人员的聘任和任期,包括聘任的级别、期限与方式、续聘程序、续聘、请假和解聘的权力;章程XVII,教授,包括教授的任职条件、权力、职责和待遇;章程XVIII,交通规则和车辆停放;章程XIX,学术咨询理事会;章程XX,医疗中心;章程XXI,大学人员赔偿;章程XXII,利益冲突; 章程XXIII,杂项条款;章程XXIV,公平的受教育权和受雇佣权;章程XXV,修改章程的办法。
资料来源:于丽娟. 国外大学章程文本探析—以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康奈尔大学为主要案例[J].高教探索.2009年第1期.
● 国外大学章程文本主要特征
1、学生权利、义务和奖惩条款完备
国外大学章程有关学生条款的规定大部分都有几十页,有关权利、义务和奖励、惩罚制度、采取惩罚措施的依据都一一列出。2005年7月10日最后修正通过的澳大利亚莫道克大学(Murdoch University)的大学章程中第23 条款——学校训导中有关学生不当行为的定义分了4条, 而仅第1条“以下活动可以构成学生的不当行为”,又列举了15 种情况:(1)不诚实的评估;(2)伪造学历、研究成果、向大学或大学职员虚报或故意误导信息;(3)不听从监考人员的指示;(4)故意阻碍或破坏任何大学的教学、学习、研究、试验或考试;(5)故意阻碍或破坏大学正式会议、进程、仪式的活动;(6)进行骚扰或歧视;(7)干预大学内成员的言论自由;(8)干扰大学成员的活动自由;(9)大学规章规定的学生严禁进入的任何建筑或场所;(10)阻碍大学工作人员履行职责;(11)破坏、错误处理、错误使用或挪用任何大学财产;(12)辱骂、威胁、淫秽行为;(13)违反由副校长通过的规定;(14)试图攻击或已经攻击了大学工作人员,而导致大学工作人员为人身安全产生恐惧心理,引起其身心健康问题;(15)任 何不遵守大学章程、规章、规则、法律或评议院决议案规定实施的行为。这些关于“不当行为”的明确规定为高校管理学生提供了详细可靠的法律依据,用以判断学 生行为的适当与否,并根据行为不适当的种类和程度,以采取对学生的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因此,减少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争议,达到了真正的“有章可 循”。
2、保护教师权利,彰显学术自由
大 学的学术自由和管理自主是由法定的宪章保障的。西方的大学认为要保证大学运作的相对独立性和学术自由,重要的是,在聘请教员和对教员的学术成就进行评鉴时 有一套相对透明的、公正合理的、严格的规则,以保护教师的地位,对其进行恰当管理。然而,透明公正的规则只有载入大学章程,才能赋予其效力以保证学术自由 和管理自主。牛津大学章程中关于教师管理的原则:本章程使下列原则有效:(1)保证学术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询问和检验被认可的学识的自由以及提出新观点和有争议或不流行的观点的自由, 而不会因此面临失去工作或特权的危险;(2)保证大学提供教育,促进学习, 并经济有效地从事研究工作;(3)确保大学应用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非有足够合理的理由(如由于学校规模和管理资源的变化),否则任何学术人员都不能被解雇。
3、救济渠道完备
用于权利保护的完备的救济渠道应包含三种:申诉制度、调解制度和诉讼制度。大学为了保护大学成员的权利,应该健全申诉制度和争议调解制度,尽力由大学自行解决,不由法院干预。加拿大皇后大学为了保护学生的权利,为解决学生争端设立了专门的顾问(Advisor)和大学生上诉委员会。学生如果对学校的惩罚有争议,可向评议院、评议院常设委员会的委员或评议院相关的委员会呈递申诉报告,得到大学解决争端顾问(University Dispute Resolution Advisors)的评议院提名,然后大学上诉委员会(University Appeal Committee)的主席会收到评议院秘书的书面报告,在特定期限内向学生陈述结果和解决方案,如果学生不满意还可以进行二次上诉。
牛津大学的大学章程XVII 是有关大学章程和条例的解释或适用争端的解决方法。在此章中规定:“(1)如果解释和适用问题的争议,在章程XI 和章程XII 中出现的话,学生有权在开庭之前上诉;(2)其他此类的争端应以非正式决定提交给副校长审理;(3)在解决争端时,副校长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有关争端的信息资料,并会向行政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咨询;(4)副校长一旦做出可行的决定,就会以书面形式并把做出此决定的理由呈送给当事人;(5)如果当事人对副校长的解决争端的决定不满意,他应在接到决定28 天以内告知于登记员,要求上诉法院进行裁决;(6)上诉法院将有权公开并评论副校长的决定,撤消、修改或证实副校长认为适合的决定;(7)上诉法院在第6条规定下做出的裁决应该对上诉人有最后裁决和约束力的作用;(8)如果本章程第5条规定的上诉通知没有上交, 副校长所做出的决定就是最后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4、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章程
大 学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大学内外部的变化而变迁,西方国家的大学会随着大学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撤消、修改大学章程,基本上每年都对大学章程进行讨 论、修改。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大学章程可以由大学董事会的任一会议通过,但是必须由出席者中的大多数成员的一致表决或者30个成员的一致表决,并且至少在修改章程的会议举行五天前,要公布将到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大学把更改的章程条款一一列出,对于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咨询机构咨询。
剑桥大学章程每个修改的条款,以及当时修改过程和投票都有具体记录, 并且新修改的章程条款生效日期都在《Michaelmas》杂志的“Reporter” 栏目中进行了公示。2005 年的《Michaelmas》杂志公布修改的章程分两项:一是从2005 年到2006 年有效的修改案条款;二是从下学年开始生效的修改案条款。公示也涉及到具体的条款,比如大学章程XI的第639-645 页的“市场薪水补贴” (Market Pay Supplement):2005 年7 月27 日的第七条市场薪水补贴的投票结果如下:
选项(a):同意不修改
选项(b):同意August 修改案修改
选项(c):同意大学评议会修改案修改
选项(d):否决此条款
有效票数为1132 张;
结果所选票数
选(a):75
选(b):218
选(c):776
选(d):54
因此,这一条款通过大学评议会修改案,对此项进行了修改。
资料来源:于丽娟. 国外大学章程文本探析—以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康奈尔大学为主要案例[J].高教探索.2009年第1期.
● 美国大学章程的特征
美国大学章程的特点因学校性质不同而有差异,也正说明了章程具有反映学校个性特点的重要特性,可以说章程是学校的身份证。从美国大学章程的历史发展和法律渊源上分析,无论是公立大学章程还是私立大学章程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法律特征明显。美国大学章程起源于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特许状体现的是政府和公共团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任何单一大学的建立,或者高等教育的崛起与振兴,都是在先通过生成法律的前提下诞生的。章程的制定机关一般为州一级的议会,但是其制定不会脱离于联邦的法律规定。如1862年 通过的联邦法律莫里尔法案》,经历了四年半的立法过程,受益于此的著名大学如加利福尼亚大学、伊利诺大学、康奈尔大学、威斯康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均 在各自的大学章程中自然而然地在法律性上追根溯源到这里。由于美国的国家历史短于州的历史,州立法制度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联邦立法制度不可比拟的,同时美 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规定了各州议会是州的立法机关。就美国各州议会的教育立法而言,教育法案的立法相对于其他法案的立法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和相似 性,无论在程序还是规则等方面都是如此,于是很正常地看到,各州公立大学的章程中,总是将大学章程的出处标明,引用于哪章、哪条的州教育法中,从殖民时期 开始延续的最新版的任何大学的章程,都是由州的议会,以法案形式批准的,成为州法律的一部分。
2、法律地位高。1819年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裁决,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体现大学章程法律地位的著名案例。该诉讼案起因于学院内部管理问题,后来发展成围绕达特茅斯学院“公立”与 “私立”的问题而分成了两个行政系统。这两个行政系统分别代表校董事会和州立法机关,州立法机关认为他们有权修改特许状,而校董事会不认为如此。最后,美 国最高联邦法院做出判决该州政府修改特许状的行为不符合“宪法”。理由为特许状是英国王室为学院颁发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第十条第一 款规定,“州政府不得通过任何法规破坏契约”。“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能胜诉的根本原因在于私立学院的特许状制度。特许状奠定了它作为私立大学的法律基 础,因为基于特许状建立的私立学院,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且各自独立的契约关系。又如,康奈尔大学的最新版章程,直接纳人了纽约州的综合教育法规中的一 条,成为全州民众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由此可见大学章程在美国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3、规范性强。正 是由于具备了前面提到的两个特性,作为一个出自高层次法律地位的,在很强法律文化氛围内诞生的大学章程,需要更严格的规范,以保证其法律的严密性。无论是 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还是公私合营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保证了章程的规范性,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个地方的人民遵从的章程、制度、惯例必须具 备通用的规范性,才能得以定为法律,这是由于有了章程法律性带来的章程规范性。我们可以从众多的大学章程中发现在内容、形式上存在着与所在州的法律相似的 规范性。
4、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一 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人民做每一件事情的具体步骤都要写进法律法规中,这种法律的程度,体现在美国法律系统中的层层关系,如宪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州立法案与联邦立法,再到地方区域自治契约的关系,这样也造成了美国的大学章程作为健全的法治社会的诞生品,更具有了一层社会宪法的含义。很多的大学章程 都对大学管理中权利机构的划分进行了法律上的切割,即董事会享有哪些权利、理事会或者执行机构享有哪些权利、最终的司法诉讼又必须通过怎样的途径等。作为 纲领性文件,在大学章程中规定各类组成部分的权利与义务,面对错综复杂多样变化的大学治理实际问题,只是做到抓住内外几个关键环节的重点,然后针对每种关 系与利益组织进行规范,提出原则性规定,规定下一级别的法律法规由何而来,怎样操作,进而将各种行为细则下放到下一级规章中去,很好地做到了法律力求抓住 重点与关键性环节,既不遗漏问题,又能不陷人繁文缛节之中的特点。
5、修订频繁。大学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社会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但其更新并不是随意性的,是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修订程序进行修改的。密歇根州立大学在其章程的开始部分提到“章程自1965年12月16日起生效,于1977年10月28日;1979年1月25-26日;1980年1月24-25日;1990年7月20日;1994年10月7日;1994年12月9日;2000年10月13日和2003年1月10日修订”。康奈尔大学的章程最新版本是2008年5月24日生效的,距上次修订章程的时间(2007年1月27日)仅隔了一年零四个月。同样,最新版的麻省理工学院章程(2008年3月)与上次章程修订的时间相隔一年半。而加州大学在其章程的最后一段特别附上一份由学校基金会秘书签字的章程修改证明书:2006年6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同意修改章程的第十章第一节的第(f)条,修改后的章程于2006年6月1日生效。这种比较频繁地对章程的修改,有利于章程与实际情况的吻合,从而有利于章程的贯彻、执行。
资料来源:陈立鹏,陶智.美国大学章程特点分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第9期.
● 反思我国:大学章程如何更好地为现代大学管理服务
1、加强大学章程制定的科学性
首 先要根据大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来制定章程。之所以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之外制定大学章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只能从高等教育的整体状 况出发作出某些原则性规定,而不可能顾及每个大学的实际情况,而各个大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可以在大学章程中得到体现。虽然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但是,在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实践中, 绝大多数大学章程的制定行为是一种“事后制定”,即先设立大学再制定章程, 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大学章程时, 要充分考虑到大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 使得大学章程更好地为大学管理服务, 为大学发展服务。
其 次,要在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章程。按照相关利益者理论,大学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校友、离退休人员、政府主管部门等都是大学的相关利益者, 他们的合理意愿、需求应当在大学管理过程中得到满足和实现。由于大学章程是对大学重要事务的原则性规定,它必然涉及到上述各方的利益,因此大学章程的制定 要广泛吸收各方的意见,务必做到“人民满意、科学合理” 。
与此同时,还要遵循合法的程序制定章程。法律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同等重要,作为“ 大学宪法” 的大学章程,其制定过程同样需要合法正当的程序,如必要的事前告知、事中说明、事后救济等。这些合法正当的程序是章程科学性的有效保证。
2、注重大学章程实施的有效性
一 是要抓好大学章程的落实。大学章程制定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章程制定后的实施过程来促进依法治校、民主办学,促进大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大学章 程制定之后决不能“束之高阁”,而要付诸实践。目前,我国很多大学的章程都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就更没有必要“犹抱琵琶半遮面” 了,大学章程应当纳人大学管理的范畴,严格做到照“章”办事。
二是要规范大学章程的修改。虽然大学章程是关于大学重要事项的长期性、制度性安排,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章程二成不变。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大学章程应当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大学事业的发展,作出必要的与时俱进的调整。当然,大学章程的修改也要遵循正当的程序。
三是要加强大学章程的监督。有制度就要有监督,监督是制度实施有效性的可靠保证。作为大学的管理者, 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保障大学章程的有效实施作为大学管理者兼公立大学举办者的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大学章程的监督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3.突出大学章程的特色和个性
经 过若干年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特别是近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形成了不同类型、丰富多彩的高等教育体系。从大学的层次来说,有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 学和应用型的职业技术学院从大学的办学主体来说,有国家举办的大学、民办大学从大学的学科类型来说,有综合性大学、多科性大学、单科性大学,有以人文社科 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见长的大学从大学的形成过程来说,有一校独立发展形成和多校合并形成的大学从大学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来说,有部属高校、地方高校。 这些不同类型的大学的管理模式除了具有大学管理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各自的特色和个性。作为大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大学章程理应体现出特色和个性。比如, 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管理模式应当体现教学科研并重的导向, 而教学型的大学或者应用型的职业技术学院虽然也鼓励科研,但其管理模式应当更多地体现教学为主的导向。这些都需要体现、落实到大学章程之中。突出大学章程 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特色和个性,也是加强大学章程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客观需要。
资料来源:牛维麟.现代大学章程与大学管理[J].中国高等教育.2007年第1期.